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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夏将至十堰法官提醒:漂流虽好安全更重要

发表时间:2024-05-01 11:03:03 |   作者: 乐鱼登录入口下载

  )游客在景区漂流意外受伤,导致八级伤残,景区要不要负责任?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法庭联合浪河法庭在位于浪河镇的某峡谷漂流有限责任公司内开展巡回审判,共同办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来听听看法官是怎样说的。

  原告王某今年22岁,十堰市郧阳区人。2022年7月9日,王某与5名同伴相邀前往某景区漂流游玩。王某与5名同伴共乘一条漂流筏,出发时漂流筏上配有2根竹竿作为撑杆划桨使用。整个漂流过程约有二十余个关口,需要2到3个小时漂完,王某在漂流到第十几个关口时,经过一个从高处往下坠的急流处,船上的其中一根竹竿因为急流冲击到了河道中的石头上,然后又反弹回来冲击到了王某肚子左腹部,王某顿时呼吸困难,快要休克,同伴向峡谷两边的工作人员呼救,工作人员告知这个漂流处没有能上岸的地方,王某需要继续漂流一段距离才能上岸。无奈,王某又往前漂流了半个小时,终于到了一个能上岸的地方,此时王某已经口吐白沫,身体极度不适,朋友和路过的热心游客将王某从漂流筏上抬到岸边,景区人员这才用面包车将王某送至浪河卫生院紧急治疗。但因伤情严重,卫生院无法救治,又紧急转往太和医院武当山分院治疗,经诊断,王某“脾破裂、肠粘黏、腹盆腔积液、积血”,仍无法救治,第二日再次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行“全脾脏切除、大网膜切除、肠粘黏松懈术、开腹探查术”等手术。王某出院后,伤情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别判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峡谷漂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38486.89元。

  被告某峡谷漂流公司提出:一、漂流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质的户外活动,原告王某对该活动的性质明知;二、被告在漂流全程均做足了安全保护措施并尽了告知义务,如漂流须知、温馨提示、危险标志提示、发放救生衣、头盔等,因此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

  一、该案中原告王某购票到被告某峡谷漂流公司开发运营的漂流景区漂流,在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被告作为景区漂流项目经营者,负有保障其营业场所内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虽然被告在公司网页及票据上打印了安全告知事项,在下码头游客候车地点有醒目标识,但就漂流项目来说,按照一般常识,除应有告示牌以外,在游客登上漂流筏之前,还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告知包括坐姿在内的操作需要注意的几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组织游客漂流过程中是否向游客详细告知了在漂流过程中游客应注意的事项,故应认定为被告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在漂流筏上放置没固定的竹竿,最后导致竹竿戳破原告王某脾脏,又未能第一时间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对原告王某受伤致残的结果负有过错,应对原告王某因此次事故所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本案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峡谷漂流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酷暑炎热,刺激的漂流项目备受青睐,但是,风险与刺激相伴随,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问题应引起各方重视。对此,武当山法庭的法官对涉及漂流活动的景区和游客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获得高风险项目许可:景区经营高风险游玩项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配备具有合法安全资质的设备、设施和相应救助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购买高风险责任保险。

  二、设备设施要符合标准要求:每天开业之前,景区应对设施设备做检查、排除隐患,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漂流等游玩项目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三、时时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景区可通过门票、告示牌等方式告知景区安全须知,也可采取喇叭语音提示的方式,告知游客高风险游玩项目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和禁止情形。同时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游客进行安全漂流的提示、告知、培训,出现事故时应及时救助。

  四、合理控制人流,防止扎堆碰撞及突发事故发生:实施漂流项目的地形一般比较陡峭,加上夏季雨水多,降雨会增加游玩过程中的危险性,如客流量较大,易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发生,景区应时刻注意客流数量,合理控制人流。

  一、游客在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的安全须知及不适宜参加的群体,遵守规则,服从管理。对于不适合参与的项目,应为自身安全考虑,避免因侥幸心理给自己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伤害。

  二、游客在参加漂流等高风险项目时,应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游玩项目,将自身安全置于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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